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績效評估
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績效評估
評估機制與期間
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董事會功能,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,本公司董事會通過「董事會績效評估法」,董事會、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;由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與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或執行單位,就「董事會」、「董事成員」、「審計委員會」及「薪資報酬委員會」進行內部績效評估,評估方式包括內部自評、成員自評。
評估面向與指標
董事會績效評估內容包括五大面向: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、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、董事會組成與結構、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及內部控制;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績效評估內容亦含括五大面向: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、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、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、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及內部控制,董事會、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指標,係依據本公司之運作及需求訂定,符合且適於公司執行績效評估之内容。「董事會」、「董事成員」、「審計委員會」及「薪資報酬委員會」分別進行績效評估。
113年度評估結果
113年度本公司「董事會」、「董事成員」及「薪資報酬委員會」之評核作業業已完成,自評結果皆為超越標準,且無重大之改善項目,評估結果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董事會向董事報告,擬做為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成員其績效酬勞之參考。